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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七一勛章”頒授儀式上強調:“廉潔奉公,就是保持共產黨人的艱苦樸素、公而忘私的光榮傳統,從不以功臣自居,不計較個人得失,不貪圖享受,守紀律、講規矩,生動體現了共產黨人應有的道德規范。”
令人難以想象的是,發生在陜西省延安市的一起徇私舞弊、收受賄賂、貪贓枉法的惡性事件從2006 年開始開啟了長達數十年的訴訟,是什么讓李玉全、韓雄民、楊光清等人起訴了數十年還沒有得到應得的結果?明明是準備在家中頤養天年,但是卻因為不得已的事情而在四處奔波,究竟為何資產不翼而飛?是誰在頂風作案?
2000年5月,李玉全租賃了延安市禾草溝煤礦二號井,租期15年。2003年5月14日,李玉全、韓雄民與拓虎森三人簽訂《關于禾草溝煤礦二號井股份制入股協議》之后六人合伙達成了《合伙協議書》,2004年12月,各合伙人交足了出資。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拓虎森自稱能辦理煤礦手續,為了辦理煤礦生產手續,2004年12月31日,拓虎森代表合伙人與禾草溝煤礦簽訂了租賃合同,煤礦的實際經營管理一直由李玉全負責。2006年子長煤礦瓦斯爆炸,政府責令二號井停產。2008年5月26日,延安市政府發函整合禾草溝煤礦,收回二號井,合伙人與禾草溝煤礦就煤礦補償問題進行了訴訟,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禾草溝煤礦補償李玉全、拓虎森等人26610690元,應當按照各合伙人的占股比例分配,但據知情人透露,拓虎森賄賂喬月霞、文小平等人近百萬元,得到了拓虎森的好處,從而枉顧生效判決與法律,繼續給拓虎森一人支付案款,直到將錢款 全部打入拓虎森賬戶內。拓虎森將補償款據為己有,拒絕與其余五人進行分配,嚴重侵害了李玉全等其余五人的權利,協商無果,遂至法院一起長達數十年的拉鋸戰就此展開。
在法院一審判決之后,李玉全等人繼續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判決拓虎森向李玉全等五人支付4435115元及利息。拓虎森不服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并提起上訴。他認為本案一是各種訴訟費用等應均由其余五人承擔,所謂合伙,有協議但并為出資就視為放棄合伙,而韓雄民未簽協議未入伙;二是簽訂的主體不合適。楊光清(楊中平)、韓劍、郭亞林為公務員身份,均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三是李玉全等人偽造《關于禾草溝煤礦二號井股份制入股協議》,并據此虛構出資事實,反復修改起訴狀,嫁接證據鏈條,意圖騙取訴訟利益。但在所提供的證據中與已查明的事實不符,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目前,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一是2004年12月31日后延安市禾草溝煤礦二號井是被告拓虎森一人與該礦簽訂的租賃合同,還是被告拓虎森代表全體合伙人與該礦簽訂的租賃合同;二是案涉合同的合伙人到底是幾人?三是李玉全等五人是否有權主張分割該案一審的判決款項。綜上所述,拓虎森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并維持原判。最終費用由拓虎森負擔。拓虎森不滿法院判決,申請再審。他始終認為本案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拓虎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申請再審。最終認為,拓虎森主張該證據系偽造,但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所以拓虎森的該項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駁回拓虎森的再審申請。
從2016年到2021年,歷經整整五年,本以為終于還給李玉全等5名受害人的公道,但是去申請執行時,拓虎森早已將財產全部轉移,名下沒有財產可執行。據了解,拓虎森領取案件后將大額款項轉移、隱匿至他的妻子及兒子名下。根據法律規定,即便登記在被執行人拓虎森配偶名下的財產,也屬于其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可以強制執行。拓虎森出資購買的不動產均登記在其兒子名下,意圖逃避執行,希望有關部門及時予以調查核實并予以強制執行。
以上為整部案件及了解情況后的全部內容,對于這橫行霸道以權謀利的行為,著實令人感到害怕和心寒,該案件當事人拓虎森更是加深了他的“老賴”行為,試問此種行為將國法視為何物,天理又何存?在法律健全的時代下,在此呼吁有關部門加強監督規范,將不正行為及時制止、撥亂反正。
(來源于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