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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廣州越秀區人民法院,以一張案號為2011越法執字第252號的公告,責令廣州東湖豪苑開發商將停車場管業權交還給廣州儀強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然而,東湖豪苑內停車場這名女子,早前已經由廣州東湖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先行娶回家中,并且領有“結婚證書”即有效的管理合同。而越秀區法院的這一判決,無疑是將別人的老婆強行另嫁他人,這樣一來就是與法律上的“重婚罪”如出一轍,難道法院可以知法犯法?
然而,更讓筆者為之震驚的是,這個他人竟然就是停車場的所有權人,也就是說是自己出自己娶,讓筆者怎么有種亂.倫的意味呢?不管東湖豪苑停車場是誰家的姑娘,但是此女既然已嫁為人妻,怎能不顧其廣州東湖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也就是“丈夫”的感受,說強行帶走就帶走,這讓人情何以堪?然而,讓人為之著急的是,這位“委屈丈夫”接二連三的癡情以對,想要討回自己的“老婆”,卻連續被廣州市中院,廣東省高院駁回,維持原判!這就更是讓人不勝唏噓了!!
至今,筆者關于案件判定的兩大疑團尚且模糊!
一,何種權利可取得“管業權”?據筆者了解,儀強公司訴訟請求取得管業權沒有任何權利來源,僅是因拍賣取得了東湖豪苑小區停車場A,B區的車位所有權人,其既不是東湖豪苑小區停車場的經營方、也不是東湖豪苑小區停車場的物業管理方。法院將其管理權力在違背原合同的情況下,強行判給儀強公司,明顯侵犯了其真正合法管理者的權益。可就是這種沒有任何法律和依據的判定,卻連續被廣州市中院,廣東省高院維持原判。這究竟是什么原因,能夠讓法院如此武斷,并且忽略司法的威嚴性,挑戰司法的統一性?筆者還真是疑惑不解!
二,“管業權”又屬于何種權利?或許真是筆者孤陋寡聞了,抑或是我國的憲法可以由法院私自擬定篡改?然而,據了解我國的法律根本無此法律術語,是法院創設了一種權利,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規定,而其原配丈夫也正是該小區合法的也是唯一的物業管理方,對案涉停車場擁有的物業管理權!!因此該項判定嚴重違反了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的規定!而這又一次讓廣大觀眾產生疑竇,越秀區的法院究竟是為誰設立?是為法律為人民?還是為某些私權?
綜上所述,不知道各位看官有何感受?完全莫須有的判定,還真是讓民眾大開眼界了一把,敢情法院在自導自演班門弄斧的把戲?可讓誰來貽笑大方呢?更為可笑的是以第三者幫兇的身份登場,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小區物業的管理權限不是市場交易可取的,而是由開發商委托和業主大會委托取得,因此法院的這種判定分明是在強取豪奪。
強娶豪奪的結局會如何?毋庸置疑,民間出現這種事情,第一受害者自然是其原配丈夫,第二受害者就是孩子—東湖豪苑的所有業主!www.8-jie.com
沒錯,這場爭奪戰時至今日,更是讓小區的真正業主們參與了進來,由于不勝其擾,小區業主聯名向儀強公司這種黑社會行徑搶占良家婦女的不恥行為進行聲討,可謂事件越演越烈。
黑社會人員集聚東湖豪苑,業主的安全誰來保護呢?
但是這絕對不是幫親不幫理的民眾,而是大大的事關己身不能高高掛起,所以必須站起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于小區地下停車場內具有關系到整個小區業主生活、生命安全的消防、水電、空調等公共重要設施,且場內直通樓上的住宅電梯等通道關系到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而該判項根本不顧這些事實及情況,竟將小區的地下停車場的管理權用判項的形式交給不是小區住宅業主的儀強公司,這種結果就勢必造成小區停車場內中的公共設施無法維護監管,住宅業主的安全防范沒有保障。
宋朝趙匡胤曾令全國衙門口豎一石碑:上書“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雖然只有數語,意義卻非常豐富。食于民而禍害于民,怎能不受天譴人惡?越秀區人民法院,正是其真實寫照,執于法卻濫用法,更甚至改于法。試想,如果以為造惡因沒有惡果,這豈不是想欺天?虐民即是欺心,欺心即是欺天,欺心、欺天,如何昧蔽?
筆者感念先人的為官之道:“上思何以資祖考,下念何以蔭兒孫。”如今公門中一些人不但自己造孽,還使后代遭殃,使先輩遭人詛咒唾罵。誠然筆者開篇所提,一夫多妻是古而有之,現今社會當是一夫一妻。然而當今執法者,好的不學,卻偏偏讓一妻二夫這種傷風敗俗之事,在違背法律侵害合法人權益之下公然上演。
無論青天何在,筆者都希望相關部門能夠還法律以清明及公道;能夠還人民以公平及安心;能夠還業主以安寧及和諧;能夠還東湖豪苑物業管理者以合法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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