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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法律服務在行動

2020-02-11-20:48[來源:德孝網][作者:管理員][瀏覽量:3246]
      新冠肺炎疫情法律服務在行動

 
 
        突發新冠肺炎疫情不僅危機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對社會經濟生活也帶來了極大的影響。為幫助朋友們解決疫情帶來的法律困惑,本律師梳理了目前疫情防控的相關法律問題及解答,包括刑事法編、民商法編、勞動法編三個部分,希望能為您答疑解惑。
                                                                                                            ——郝萍
刑事法編
一、對妨害疫情防控,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政府有關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款規定:“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故意隱瞞自己的真實行程,在自己出現發熱咳嗽等新冠肺炎癥狀的情況下,仍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的,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三、感染新冠肺炎者拒絕強制隔離、疑似感染者和處于隔離觀察期的密切接觸者不服從管理,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患有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新冠肺炎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感染者,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故意傳播新冠肺炎,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四、把名下的場所或房屋出租給明知來自重點疫區的人員,卻未履行主動報告職責,出租方將會有什么后果?
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疫情防控過程中編造和傳播謠言,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并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六、出入境人員違反規定逃避檢疫,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條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一)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二)入境的人員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七、在疫情防控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需要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答:《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八、在疫情防控期間,采取暴力或者通過信息網絡等方式,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醫護人員等從事防控疫情工作的人員以及來自疫區的人員,情節嚴重的,需要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答:《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九、在疫情防控期間高價銷售口罩、防護服、消毒藥劑等物品,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護服、消毒藥劑等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價格,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十、制售假冒偽劣口罩、防護服以及假藥、劣藥的,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等防治、防護用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罪】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劣藥的藥品。
 
民商法編
一、因疫情影響導致旅游服務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怎么辦?
答:因突發疫情導致旅游服務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建議雙方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均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二、預訂年夜飯或者其他春節期間聚餐宴席因疫情影響不能正常消費的,怎么辦?
答:可按照合同法“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規定處理。雙方協商不成的,消費者解除合同后有權要求退款。餐飲經營者要求消費者承擔已準備食材等實際損失的,可以根據公平原則酌情予以分擔。

三、疫情防控期間,若公開在網絡等公眾場合散布對某人的涉疫情不實信息,是否侵害其名譽權?
答:針對某特定對象,在網絡等公開場合散布涉疫情謠言,主觀上存在過錯,行為具有違法性、公開性,在一定范圍內可能會對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造成一定程度的降低,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害。受害人可要求散布謠言者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若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患者或其家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救治,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患者或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毆打醫務人員,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五、租賃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暫時無法使用的,承租人能否要求延長租期、減免相應期間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答: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是使用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時間內無法正常使用房屋,雖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但因系不可歸責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如為此發生糾紛,希望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態度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根據《合同法》第五條的公平原則視情適當延長租期、減免租金,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后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應予以支持。

六、受疫情影響企業停工等因素導致買賣合同等遲延履行甚至履行不能,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本次疫情事件構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當事人能否在個案中減輕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需要考慮如下因素:一、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當時不可預見本次疫情事件。在疫情形勢明朗、防控措施實施后訂立的合同,一般認為當事人已有相當預期,在無其他因素情形下仍應承擔相應責任。二、遲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導致或者疫情影響企業自身經營不能等客觀因素。三、鑒于政府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至措施解除為社會公知性事實,不可抗力的影響期間可以此為基礎,企業亦可自行舉證證明其因突發疫情與政府防控措施影響導致企業自身經營不能及恢復經營的期間。

七、因疫情形勢及防控措施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一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一方企業因市場環境及經營狀況變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處理?
答: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屬于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同時合同解除應當考慮如下因素:(1)未履行合同一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2)未履行合同一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的;(3)請求繼續履行合同一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具有該些情形的可在個案中予以確定性裁量。

八、疫情期間,金融機構以疫情對企業經營造成影響為由,提前要求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遲延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的,如何處理?
答:受疫情影響,諸多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幫助和支持企業渡過難關,維護社會就業穩定,是疫情防控在經濟領域延伸的應有之意。2020年2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促進中小微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明確要求各金融機構對因受疫情影響經營暫時出現困難但有發展前景的企業不抽貸、不斷貸、不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中小微企業到期還款困難的,可予以展期或續貸。故在疫情防控期間,金融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未屆滿,沒有法定和約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機構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不予支持;金融機構提前收回貸款或遲延交付貸款的,借款人可以請求金融機構繼續履行合同并承擔違約責任。

九、疫情期間借款合同借款人還款義務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答:受疫情影響,銀行等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減少,現場業務辦理確為不便。但當下社會電子支付方式已經普遍,疫情影響也不會導致借款人自身的還款義務消滅,故借款人仍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如當事人舉證證明因疫情形勢及防控措施客觀導致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的,可根據個案情況結合政府相關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則予以衡量。

十、疫情期間當事人因系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或者被隔離對象等因素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之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在本次疫情事件構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當事人可以舉證證明因疫情影響而導致其自身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的具體情形,進而請求訴訟時效中止。

十一、疫情期間證券市場波動較大,在此期間上市公司如存在信息披露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或者不正當披露等證券虛假陳述行為的被揭示,個股震蕩幅度更加嚴重。投資者對于自己的損失是否可以請求賠償?
答:疫情導致的證券市場波動過程中,上市公司的股價下跌因素之一系市場因不可抗力而產生的系統性風險,在上市公司無過錯的情形下投資者對此應自行承擔風險。但如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行為,投資者則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等規定向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證券虛假陳述損害賠償訴訟,要求其賠償損失。這里的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以及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在認定投資者投資差額損失時,要在綜合疫情影響等市場系統性風險基礎上,依法、公平、合理地分配市場風險,兼顧中小投資者保護和資本市場的穩健發展。

十二、當事人因新疫情不能在法定六個月期間內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如何處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參照上述規定,當事人可在疫情消除后十日內向法院提出順延期限申請,同時提供如疫情期間其所處地點的證明、當地政府關于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文件等依據,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準許。

十三、因疫情及相關防控措施的影響,導致國際貿易合同遲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該如何處理?
答:如合同中有關于不可抗力條款等約定,則按合同約定執行。如合同沒有就此進行約定,則根據合同應適用的具體法律來確定能否援引不可抗力等規則進行協商、抗辯。無論合同是否就不可抗力等事由有明確約定,都應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以便于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可向中國貿促會申請開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并及時收集相關證據。

十四、對主營業務良好且疫情發生前資金流正常,但僅因疫情影響造成短期資金困難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若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是否應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受理企業破產申請?
答:對主營業務良好且疫情發生前資金流正常,但僅因疫情影響造成短期的資金困難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企業,債權人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應嚴格審慎把握破產原因認定,一般不予受理債權人提出的對該類企業的破產清算申請。法院鼓勵、倡導債權人與債務人通過協商達成債務清償和解方案等方式共克時艱。

十五、在疫情防控期間,破產企業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
答:疫情防控期間,現場債權申報工作暫停,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可以通過電子郵件、微信等電子信息方式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如因疫情原因暫無法收集申報債權所需證據材料的,可以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向管理人申請延期提交。

十六、擬安排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召開債權人會議的,債權人如何應對?
答:疫情防控期間,不適宜以現場形式召開債權人會議,可通過非現場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對于已經公告且即將召開的現場債權人會議的,經管理人報人民法院同意,可暫停疫情防控期間的現場債權人會議,也可借助信息化手段召開線上債權人會議,或在做好公告和債權人通知工作后延期召開債權人會議。

十七、如何應對疫情防控對破產重整案件的影響?
答:疫情防控期間,重整投資人招募、重整企業盡職調查等工作的開展客觀上受到限制,加劇了重整的不確定性。各方應秉持債務人資產價值最大化原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適當放寬投資人招募和重整計劃草案制定的期限限制,最大程度上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合法權益。

十八、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破產財產的處置應當有怎樣的應對舉措?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應盡量避免人群聚集活動,鼓勵通過網絡平臺采取線上拍賣方式進行變價拍賣。同時在適當情況下,可借助拍賣輔助機構力量,引入在線直播、VR展示等技術,為買受人提供看樣途徑,提高破產財產處置的成功率和溢價率。

十九、已經提起訴訟的專利或商標侵權案件,因疫情防控致使未能按時繳納專利年費,或未能及時提出商標續展請求致使相應權利喪失的,如何處理?
答:確因疫情防控原因導致暫時失權的上述情形,當事人應及時向法院說明事實及理由,并可請求延期處理。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下發通知,對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導致權利喪失的處理作出規定。當事人可在疫情結束后,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辦理相應手續,申請恢復權利。權利恢復后,當事人可繼續以該權利為事實依據作相應訴訟主張。
 
勞動法編
一、未復工期間,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處理勞動合同續訂事宜?
答:需要。未復工期間,用人單位需要妥善處理勞動合同續訂事宜。對于勞動合同的續訂問題,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數據等方式進行確認,若續簽的,事后再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觀原因,無法按時返崗復工,能否按曠工處理?
答:不能按曠工處理。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后,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即根據不同情況應按正常出勤對待。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除因員工個人主觀原因未如期復工的以外,不能按曠工處理。

三、用人單位可否要求勞動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相關情況,以及有關假期所在地、回崗路線等個人信息?
答:可以,勞動者應當向用人單位報告相關信息。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雖然該類信息屬于建立勞動合同之后的,但與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用人單位有權了解。
根據政府相關要求,用人單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員工收集與疫情防控相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軌跡、健康信息等。用人單位不得收集與疫情防控無關的信息,且收集、處理或者披露應當符合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

四、勞動者在2020年春節前已提出離職申請,現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的,離職是否有效力?
答:應為有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用人單位即可產生效力。因此,在員工提出離職申請符合其真實意愿的情況下,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不影響其已提出離職的法律效力。

五、勞動者因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或政府采取實施隔離措施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是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該期間的勞動報酬?勞動合同在該期間到期的能否延長?
答: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等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它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該期間的勞動報酬,并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
如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應延長至醫療期滿、醫學觀察期滿、隔離期滿、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六、疫情期間,各地出臺了企業推遲復工的文件,勞動者在遲延復工期間是否有權要求企業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文件要求,不得復工的企業擅自復工的,勞動者有權拒絕,但符合疫情防控部門要求復工的除外。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和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工作的通知》,企業因疫情停產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生活費。

七、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產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工資支付依據規定執行。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八、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導致用人單位錯過工資發放日,應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要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員工,并在復工后立即支付。受疫情影響,國務院發文延長春節假期至2月2日,部分地區如上海禁止于2月9日之前復工。根據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文)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鑒于當前疫情無法事先預見,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導致用人單位錯過工資發放日,用人單位未及時發放工資系因當前客觀原因所致,應在復工后及時予以支付。

九、 國家規定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3天,這3天是否屬于法定節假日?
答:不屬于法定節假日。本次延長的假期為應對突發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即該延長的假期應參照休息日的相關規定執行。

十、2020年國家延長春節假期(1.31-2.2),勞動者是否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
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的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因2月2日本系休息日,故該規定比法定假日實際延長了2天,該2天亦為休息日。對于勞動者在這3天假期工作的,企業可安排補休或按工資200%支付勞動報酬。

十一、受疫情影響的用人單位可否申請特殊工時?
答:可以。人社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受疫情影響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特殊工時,也可以采用靈活工時(如縮短工時、彈性上下班等),確保用人單位正常運營。
北京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受疫情影響的用人單位,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實行輪崗調休”。

十二、 用人單位可否在國務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礎上繼續延長假期?
答:可以。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規定,春節假期延至2020年2月2日。
根據北京市政府于2020年1月31日發布的《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企業靈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20年2月9日24時前,除特定行業外,其他企業具備條件的,應當安排職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應工作;不具備條件安排職工在家上班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應當采取錯時、彈性等靈活計算工作時間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員匯聚、集中。
當然,用人單位在國務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礎上繼續延長本單位勞動者假期的,屬于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范疇,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但應依法保障勞動者在假期期間相應的工資待遇,做到依法合規。

十三、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如何計算?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當事人因受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間。
 
      
 
(編輯  藝偉)